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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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与主险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至65/70/7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