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定义和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男性/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男性特定恶性肿瘤/本合同所指的女性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男性/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为男性,本公司除按上述“2.3.2恶性肿瘤保险金”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外,本公司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男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为女性,本公司除按上述“2.3.2恶性肿瘤保险金”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外,本公司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前述“2.3.2恶性肿瘤保险金”与“2.3.4身故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定义和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男性/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男性特定恶性肿瘤/合同所指的女性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男性/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为男性,保险公司除按上述“2.3.2恶性肿瘤保险金”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外,保险公司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男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为女性,保险公司除按上述“2.3.2恶性肿瘤保险金”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外,保险公司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前述“2.3.2恶性肿瘤保险金”与“2.3.4身故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6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3-9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4.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2项、第4-6项情形之一发生恶性肿瘤、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3项情形发生恶性肿瘤、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3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4-9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