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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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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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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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1.首次及第二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2.第三次及以后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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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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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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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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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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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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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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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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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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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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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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