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五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之前(不含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年金。
2.3.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年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五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之前(不含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