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 进行住院 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免赔额)×赔付比例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免赔额、赔付比例和每次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累计给付限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约定的每次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免赔额、赔付比例和每次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累计给付限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
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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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 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 进行住院 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免赔额)×赔付比例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免赔额、赔付比例和每次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累计给付限额由您和保险公司约定, 但须符合保险公司当时的规定,约定的每次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免赔额、赔付比例和每次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累计给付限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如所发生的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保险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8) 猝死;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