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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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如果发生的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与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为同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不重复给付。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1.首次及第二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2.第三次及以后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以五次为限。 如果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