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安行天下(2017)两全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5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两全型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公共交通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自驾车意外、航空意外等造成的身故或全残有多倍保额赔付,期满可领满期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比例,其中给付比例的规定如下:对应情形给付比例 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160% 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140% 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120%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因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五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2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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