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之前(不含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生存年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年金 | 于合同生效后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之前(不含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生存年金; 2.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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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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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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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犹豫期次日领取一次及保单生效后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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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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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