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本公司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或者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经本公司同意续保的,不适合前述等待期的约定。
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若被保险人接受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肾透析或特定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对于其每次进行上述特殊门诊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
当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二者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时,则一般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首先按照本条款第2.4.2条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后,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
若被保险人接受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肾透析或特定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对于其每次进行上述特殊门诊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二者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时,则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赔付比例若被保险人已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约定的赔付比例为100%;若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则约定的赔付比例为60%。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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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本条款第2.4.2条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 若接受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肾透析或特定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对于其每次进行上述特殊门诊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二者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时,则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赔付比例若已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约定的赔付比例为100%;若未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则约定的赔付比例为60%。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 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若接受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该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门诊肾透析或特定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对于其每次进行上述特殊门诊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 当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二者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时,则一般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或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6.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7.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11.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12.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已遭受的伤害,或已有的生理缺陷或残疾,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13.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4.疗养、康复治疗 、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 、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16.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Q确定)、性病;
17.醉酒、酗酒、酒精中毒所致;
18.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
19.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20.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21.在国外或中国境外,以及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治疗。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从事高危运动、感染艾滋病、先天性疾病、怀孕流产、境外治疗、疗养调理、既往病史、精神障碍、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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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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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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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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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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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承担责任 | (实际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约定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
特殊门诊医疗金 |
无承担责任 | (实际支出门诊医疗费用-约定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
重大疾病 |
无承担责任 |
(实际支出重疾医疗费用-约定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