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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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5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突发疾病医疗保险金 | 在旅行期间遭受突发疾病,并自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5 日内因该突发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自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180日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突发疾病医疗保险金。 累计给付的突发疾病医疗保险金达到的突发疾病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 | 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5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自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5日内因该突发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自意外伤害发生或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180日内,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期间所产生的交费,以及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或该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180日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误工费、近亲属探望的交通和食宿费、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给付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 累计给付的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达到的额外损失补偿基本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保险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杀;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猝死;
(8)妊娠、流产、分娩;
(9)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
(10)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妊娠、流产、医疗事故、乱服药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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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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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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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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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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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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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损失补偿 | 治疗期间的合理额外费用-其他渠道获得的报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