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1.首次及第二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2.第三次及以后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以五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若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减少。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且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且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若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减少。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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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主险 合同继续有效。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详见释义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与 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1.首次及第二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20%; 2.第三次及以后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30%。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且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按合同实际交纳 的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豁免保费 |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将豁免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 合同与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且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 对应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主险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若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后主险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按主险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减少。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7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2-10 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故意自伤;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 项情形身体全残、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第3-7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3-10 项情形之一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期限:终身
投保年龄:0-60周岁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