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0%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
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五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 险费的120%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意外伤 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或身体全残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 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按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 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 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五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 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0%给付 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2-14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自杀;
9.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因从事本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的;
11.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12.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
13.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猝死。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未遵医嘱、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流产、分娩、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疾病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120% |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 ||
特定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10 |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10 |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25 | ||
满期生存金 | 已交保费×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