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2014)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不超过一年,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时可只投保基本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同时加投可选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按本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责任:

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 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 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的 伤残条目,我们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 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 金。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伤残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猝死;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9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意外伤残

(可选)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猝死、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2014)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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