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可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下列风险类别中的一类或两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约定的风险类别承担保险责任:
A 类: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B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非营运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
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时可只投保基本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同时加投可选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若干项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已按本合同约定领取了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司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 日身故,我们公司按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 若因该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对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 日内在我们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 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投保范围
1.投保人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2.被保险人范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且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投保条件的投保人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3.连带被保险人范围: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不超过65 周岁)、子女(出生满60 天至23 周岁),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被保险人本人为投保人。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伤残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猝死;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车辆时,在车厢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12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医疗 (可选)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妊娠、流产、分娩;驾乘非营运车辆车厢外遭受的意外事故;护理费、取暖费等;自费药品等;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