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优享年金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10年
投保年限
70周岁以下皆可投保,长期保障10年,包含生存金及满期金的领取,具有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两周年后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之前(不含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给付生存年金。


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满两周年后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之前,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给付生存年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保险费的: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 :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


投保范围: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 天至70 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7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年金

已交保费×2%

(保单生效满2年后至期满前每年领取一次)

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满期金 保险金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优享年金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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