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 本 公 司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本公司对每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 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 日。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 日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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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投保范围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相同。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参加高危运动、妊娠流产分娩、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发生的事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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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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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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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每次住院发放津贴不超90天,累计发放津贴不超18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