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合同保障期间内若遭受事故住院治疗,我们日津贴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 本 公 司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本公司对每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 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 日。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 日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保范围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参加高危运动、妊娠流产分娩、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发生的事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住院津贴

日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每次住院发放津贴不超90天,累计发放津贴不超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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