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福禄相伴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险期间可约定,包含满期金及分红金的领取,保障因疾病、意外或食物中毒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保费低廉能省钱,多重保障更值钱, 安全理财能赚钱,灵活规划享受钱。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并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并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食物中毒事件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因食物中毒事件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与前述“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则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 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若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食物中毒事件身故或身 体全残,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因食物中毒事件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 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 保险金,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 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并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之前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 金,合同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并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身 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疾 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若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 残,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基 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 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本


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满期金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
疾病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或基本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领取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2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领取已交保费)

意外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或基本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已满18周岁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2
食物中毒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或基本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已满18周岁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3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福禄相伴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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