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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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意外医疗产品,主要提供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 本 公 司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本公司对每次住院(详见释义)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 日。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 日。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 日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本公司对每次住院(详见释义)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 日。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 日。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 日时,本合同终止。
谁能保
与主合同相同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参加高危运动、妊娠流产分娩、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发生的事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住院津贴

日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每次住院发放津贴不超90天,累计发放津贴不超180天)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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