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与伤残
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残疾根据残伤程度给付。
一般医疗保险金,100%赔付(不限社保)包含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患疾病,在中国大陆境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不含特需及外宾病房)发生需个人支付、必需且合理的住院或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年累计赔付以保单约定保额为准。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不限社保;包含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等待期3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境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发生需个人支付、必需且合理的住院或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一般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保额后,对剩余部分按保单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年累计赔付以保单约定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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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残疾根据残伤程度给付。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残疾根据残伤程度给付。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患疾病,在中国大陆境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不含特需及外宾病房)发生需个人支付、必需且合理的住院或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年累计赔付以保单约定保额为准。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等待期3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境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发生需个人支付、必需且合理的住院或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一般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保额后,对剩余部分按保单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年累计赔付以保单约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