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 本 公 司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 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60 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6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 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次住院(详见释义)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 日。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 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 日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 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若其在住院期间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本公司除给付前款规定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按以下约定
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10 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60 日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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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 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若其在住院期间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本公司除给付前款规定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按以下约定 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10 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60 日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 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本公司对每次住院(详见释义)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 日。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 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 日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矫形美容、购买残疾用具、妊娠流产分娩、既往病症、感染艾滋、参加高危运动、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8.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已遭受的伤害,或已有的生理缺陷或残疾,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9.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10.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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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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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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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保单生效6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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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津贴额×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保单生效6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6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