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 ,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乘坐凭证登上所乘客 运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有效乘坐凭证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轮船甲板的期间内 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 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按本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 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 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 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 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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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本 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已按本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按本合同保险 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 伤残条目,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 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猝死;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轮船甲板 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8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轮船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已领取保险金 |
轮船交通工具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乘坐轮船过程中在舱门外遭受意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