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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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意外保障产品,主要提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   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赔付比例

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 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赔付比例 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您未向本公司提出不续保声明,则本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做续保审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您已交纳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延续一年;如本公司审核不同意,将书面通知您。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本合同的续保保险费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工种为基础,按当时我们核定费率计算。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7)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谁能保
与主合同相同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参加高危运动、妊娠流产分娩、赔付、护理费误工费等、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保规定的不以支付的药品和项目、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医疗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赔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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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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