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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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限
专属学生投保的医疗保障产品,主要提供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 (如为续保,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 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 住院 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本公司对每次住院 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90 日。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80 日时,本合同终止。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 (如为续保,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 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 住院 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本公司对每次住院 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90 日。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80 日时,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8.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住院治疗 (按期续保的不受本条限制);

 

9.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已遭受的伤害,或已有的生理缺陷或残疾,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10.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11.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等);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与主合同相同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参加高危运动、感染艾滋、保单生效30天内发生疾病并因此住院、既往病史、妊娠流产分娩、矫形、美容、购买残疾用具、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住院津贴

日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累计给付不超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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