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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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 (如为续保,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 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 住院 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本公司对每次住院 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90 日。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80 日时,本合同终止。 |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 (如为续保,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 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 住院 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本公司对每次住院 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90 日。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80 日时,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8.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住院治疗 (按期续保的不受本条限制);
9.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已遭受的伤害,或已有的生理缺陷或残疾,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10.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11.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等);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参加高危运动、感染艾滋、保单生效30天内发生疾病并因此住院、既往病史、妊娠流产分娩、矫形、美容、购买残疾用具、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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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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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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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累计给付不超18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