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责任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不受上述
一年的限制。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或
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
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则不受前述一年的限制。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
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由我们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 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身故或身体全残, 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合同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 残时年龄介于 18 周岁至 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 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终身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以及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105% | 保险金额 | |
身故或全残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05% | |
已满18周岁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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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豁免)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一年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