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疾病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0%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 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 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 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 同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0%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 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 天至60 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 | |
疾病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110%)或基本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10%)或基本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2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