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医师诊断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为每份每日意外住院补贴金额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乘以实际住院天数。
每份每日意外住院补贴金额为十五元人民币。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20)最高累积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最高累积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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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医师诊断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为每份每日意外住院补贴金额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乘以实际住院天数。 每份每日意外住院补贴金额为十五元人民币。 |
产品示例
马小姐,26 岁,在外出办事时遭遇意外事故,需要住院治疗。由于马小姐曾经在半年前以每年 66 元购买了 6 份天安人寿的附加安宁宝意外住院补贴收入保障保险,因此马小姐在 45 天住院期间,每天可以获得 90 元的住院收入补贴,共计可获得 4,050 元的住院补贴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九、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已有的残疾;
十、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十一、变性手术、美容手术、矫形或整形手术;
十二、牙科治疗、屈光不正的矫正治疗、安装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或装置;
十三、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十四、献血、非疾病之输血;
十五、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运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十六、被保险人未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或治疗。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15 x 购买份数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先天性疾病、精神疾病、投保前已有残疾、流产分娩及其并发症、变性手术、矫形整容手术、健康检查、康复治疗、戒酒戒毒、献血、进行高风险活动、未在约定医疗机构就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