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意外医疗补偿,公司将从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被保险人已获补偿金额,给付剩余部分的100%,作为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任何意外医疗补偿,公司将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最高累积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医疗补偿范围必须符合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治疗项目以及医疗特殊材料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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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若已经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意外医疗补偿,将从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被保险人已获补偿金额,给付剩余部分的100%,作为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若未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任何意外医疗补偿,将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九、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已有的残疾;
十、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十一、变性手术、美容手术、矫形或整形手术;
十二、牙科治疗、屈光不正的矫正治疗、安装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或装置;
十三、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十四、献血、非疾病之输血;
十五、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运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十六、被保险人未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或治疗。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其他渠道已报销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其他渠道未报销费用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x 8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先天性疾病、已存在残疾、不孕不育、流产分娩、变性手术、矫形整容手术、牙科治疗、眼睛治疗、健康检查、康复治疗、戒酒戒毒、进行高风险活动、献血、未在约定医疗机构就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