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附加儿童寿险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5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专属豁免保费产品,针对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免交所有附加险保费至投保人60周岁或主险被保人24周岁。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公司将从身故日或全残确认日起豁免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及所有可豁免的附加险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所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支付。


保险费的豁免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或主险合同被保险人二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较早者为准)止,若该日未超过主险合同或所有可豁免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期,您仍须支付该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


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全残持续的相关证明,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确认全残状况,体检费用由公司支付。如果全残情况消失,应自全残情况消失时起恢复支付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及所有可豁免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不能提供全残持续的相关


证明且未能按公司要求进行体检,公司有权停止承担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将从身故日或全残确认日起豁免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及所有可豁免的附加险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所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支付。 保险费的豁免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或主险合同被保险人二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较早者为准)止,若该日未超过主险合同或所有可豁免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期,您仍须支付该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的15%。

谁能保
18-5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免交本保单保费+免交超过1年期附加险保单保费

(豁免至被保人60周岁或主险合同被保人24周岁的保费,之后仍需缴纳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附加儿童寿险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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