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三项中金额较高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本主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日或全残确认日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二、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标准年交化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交费年数×108%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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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按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三项中金额较高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 2、本主险合同已收保险费之和; 3、本主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日或全残确认日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于本主险合同期满时仍生存,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标准年交化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交费年数×108% 标准年交化保险费不包括任何由于疾病、健康及职业等因素引起的加费部分,也不包括任何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
案例
韩先生,年龄30岁,已婚,有一3岁儿子,工薪阶层,年收入3万元,对家庭责任感强,特别是对儿子疼爱有加。随着年龄的增长,感觉到对家庭、妻子、儿子的责任,同时也觉得有必要提前准备自己的养老金。
根据韩先生的想法,同时考虑到他有限的保险费预算,我们觉得安享宝(B)两全保险特别适合他。他只需每年交保险费1,680元,交至60岁,如果在他 60岁以前不幸离开家人,将给家人留下10万元的遗产;如果他生存至60岁,公司不仅会将其所交的50,400元保费全部返还,还将额外提供4,032元 的退休贺礼,保险责任终止。这份保险单既能满足其保障需求,免去后顾之忧,也能确保他在退休前获取一笔丰厚的养老金,为晚年生活增姿添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全残 | 约定保额或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满期金 | 标准年交保费 x 约定交费年度数 x 108%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