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大学教育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公司分别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大学教育年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全残,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两项中金额较高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本附加险合同已收保险费之和;
2、本附加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日或全残确认日(17)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大学教育年金 | 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分别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大学教育年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全残,按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两项中金额较高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本附加险合同已收保险费之和; 2、本附加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日或全残确认日(17)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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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初中教育金 |
约定保额 (18至21周岁各领取一次,共领取4次) |
未满21周岁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