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0%向养老金领取人(即养老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养老金,以后每年给付一次,共给付二十次(每年的给付额以上一年给付额为基数增长2%)。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期间身故,自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满二十年,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养老金予合法的继任养老金领取人,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公司按本主险合同已收保险费之和的12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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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生存至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0%向养老金领取人(即养老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养老金,以后每年给付一次,共给付二十次(每年的给付额以上一年给付额为基数增长2%)。若在养老金领取期间身故,继续给付养老金予合法的继任养老金领取人。 |
满期养老金 | 被保险人自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生存满二十年,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向养老金领取人给付满期养老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在养老金领取期间身故,自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满二十年,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养老金予合法的继任养老金领取人,本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按本主险合同已收保险费之和的12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在养老金领取期间身故,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
· 丁先生从 55 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第一年可领取 5,000 元,以后每年按复利递增 2%,共领取 20 年,养老金领取总额高达 121,487 元;
· 丁先生在 75 周岁时,可获得 50,000 元的满期养老金;
· 如果丁先生在 55 周岁前不幸身故,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 120% 给付身故保险金;
· 如果丁先生在养老金领取期间不幸身故,公司将向丁先生家人继续给付养老金,直到领取期满。领取期满后,公司还将给付50,000元的满期养老金;
· 享受公司的红利给付。
这份由天安人寿精心设计的福寿多保险计划不仅提供了逐年递增且保证给付的养老金、保证给付的满期养老金,还能长期享有公司的红利给付,充分地解决了丁先生的养老问题,带给他三重的关爱,以及三重的信心和保证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养老金 |
约定保额 x 10% (自约定领取日起开始领取,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20次,每年的领取金额按上一年的领取金额递增2%) |
满期养老金 |
约定保额 (自养老金领取日起满二十年可领取) |
养老金领取前身故 |
已交保费 x 12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