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生存至9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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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生存至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均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生存至9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产品示例
贺先生,30 岁,刚购房(贷款额度 35 万),正准备结婚,就职于一家外资公司,很受上司赏识,事业蒸蒸日上,年薪 6 万元左右。
贺先生马上要组建小家庭,当然希望自己组建的美满小家庭能经得住风风雨雨,同时也希望生活中的一些意外不至于影响小家庭偿还房贷的能力,所以想为自己准备一份兼具保障与收益的计划,不仅能抵挡意外的侵袭还能获得不少的收益,早日达到自己的目标,使生活更有姿采。
我们觉得天安人寿溢财宝(B)非常适合他。他只需每年缴纳 5,158 元的保费,共缴付 20 年,就可以获得以下利益:
·天安人寿将每隔三年给贺先生提供 3,000 元的生存保险金,到他 99 周岁时,总共可领取 69,000 元的生存保险金(如果生存现金存放于公司,还可获得额外利息)。
·至 99 周岁,天安人寿将送给贺先生 100,000 元的百岁大寿祝寿金。
·享有高达 10 万元的身故及全残保障金。
·享受公司每年的红利给付。
·天安人寿溢财宝(B)两全保险, 能使贺先生有效抵御通货膨胀,及时累积财富,实现自己的理财目标。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保额 |
满期金 | 约定保额 |
生存金 |
约定保额 x 3% (保单生效第3年起开始领取,每3年领取一次)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