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豁免基本保险费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费的交费期内全残,公司将从全残确认日起豁免本主险合同以后各期的基本保险费,以后各期的基本保险费将由公司在以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若本主险合同有任何延期未支付的基本保险费,您须首先补交前述所有延期未支付的基本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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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身故,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豁免基本保费保险金 | 在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费的交费期内全残,将从全残确认日起豁免本主险合同以后各期的基本保险费,以后各期的基本保险费将由公司在以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若本主险合同有任何延期未支付的基本保险费,须首先补交前述所有延期未支付的基本保险费。 |
持续奖金 |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前10年中每年均在基本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支付基本保险费,且生存至本主险合同第10、15、20、25、30个保险单周年日,将分别在本主险合同第10、15、20、25、30个保险单周年日把持续奖金计入个人账户。每次持续奖金=基本保险费年交金额×25%。 |
投保举例:张先生个人综合理财计划
张先生25岁,贸易公司职员。生活的快节奏及工作压力令张先生感到身上的责任,张先生认为只有未雨绸缪、及早作好个人保障和理财规划,才能处变不惊,并能分享资本市场的收益。
根据张先生的需求,我们为他量身设计了“万全理财 (B) ”综合理财计划:年交基本保险费 5,000 元至 60 岁退休,另外 30 岁前每年再追加保险费 40,000 元。刚投保时张先生选择了 100,000 元基本保额; 31 岁结婚后建立了小家庭,张先生把基本保额增加到了 150,000 元,结婚 4 年后,张先生喜得贵子,他又将基本保额增加到了 200,000 元, 60 岁时,退休后的张先生决定将基本保额降到 1,000 元,安享晚年的幸福生活。
以中等收益为例,到 80 岁时,张先生的账户余额可达 180 多万元。同时账户余额完全由张先生自由支配,可随时提取作为婚嫁金、子女教育金、生意周转资金、养老金、旅游基金等等,满足人生各个阶段的不同需求。
说明:
( 1)以上个人账户余额及现金价值所列数值是假定按低等/中等/高等三种不同水平的投资收益分别计算所得,仅供理解保单利益之用。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收益可能高于最高的预计,也可能低于最低的预计,本公司不做任何保证。
( 2)最低保证利率:在前十个保险单年度内,每月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年利率均按复利方式转换成当月的月利率);自第十一个保险单年度起,公司有权对每月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但每月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
( 3)假设保险费交纳、初始费用的扣除、死亡风险保险费的扣除、保单管理费的扣除、基本保额的调整均发生在每年的保险单周年日,而账户余额的部分提取、持续奖金的计入,均发生在当年的保险单年度末。
( 4)现金价值:个人账户余额扣除退保费用后的金额。
本产品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日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日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保额 + 个人账户余额 |
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持续奖金 |
基本保费年交金额 x 25% (保单生效前10年准时足额交费,则在第10/15/20/25/30年可领取,共领取5次)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