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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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十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之前(不含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给付生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生存年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合同基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4周岁
保险期间: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