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在指定机构接受医学美容治疗项目,因遭受医学美容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门诊手术保障
被保险人在指定机构接受医学美容治疗项目,因遭受医学美容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进行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以意外门诊手术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门诊手术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门诊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门诊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医学美容意外而进行门诊手术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30天。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门诊手术保险金以意外门诊手术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门诊手术保险金达到意外门诊手术保险金额时,我们给付意外门诊手术保险金的责任即时终止。
意外住院手术保障
被保险人在指定机构接受医学美容治疗项目,因遭受医学美容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进行住院手术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以意外住院手术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住院手术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住院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住院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医学美容意外而进行住院手术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手术保险金以意外住院手术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手术保险金达到意外住院手术保险金额时,我们给付意外住院手术保险金的责任即时终止。
我们给付意外门诊手术保险金和意外住院手术保险金适用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意外门诊手术保险金和意外住院手术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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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障 | 被保险人在指定机构接受医学美容治疗项目,因遭受医学美容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门诊手术保障 | 被保险人在指定机构接受医学美容治疗项目,因遭受医学美容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进行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以意外门诊手术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门诊手术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门诊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门诊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医学美容意外而进行门诊手术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30天。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门诊手术保险金以意外门诊手术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门诊手术保险金达到意外门诊手术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给付意外门诊手术保险金的责任即时终止 |
意外住院手术保障 | 被保险人在指定机构接受医学美容治疗项目,因遭受医学美容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进行住院手术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以意外住院手术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住院手术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住院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住院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医学美容意外而进行住院手术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手术保险金以意外住院手术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手术保险金达到意外住院手术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住院手术保险金的责任即时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