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保障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疾病观察期后罹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不限于参保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按本保险条款“2.6住院医疗保险金计算方式”中约定的计算方式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单次或者多次累计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其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白血病疾病保险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并被指定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我们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白血病疾病保险金,本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我们按您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最后一次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白血病疾病保险金,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医疗保险保障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疾病观察期后罹患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不限于参保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按本保险条款“2.6住院医疗保险金计算方式”中约定的计算方式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单次或者多次累计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其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白血病疾病保险保障 |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并被指定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白血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白血病疾病保险金,本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内被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白血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最后一次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白血病疾病保险金,本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3-18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