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保险单约定的承保区域内,由于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受到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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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 | 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保险单约定的承保区域内,由于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受到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或其修理、改装、重置、退换、回收或召回引起的损失及费用;
(二)因产品未达到其设计功能、第三者不当使用或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错误地提供了产品所引发的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产品尚未离开被保险人或其经销商等代表方的控制或管理范围时所发生之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产品作为其他产品的材料、零部件、包装等组成部分时导致其他产品的损失,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产品尚未离开被保险人或其经销商等代表方的控制或管理范围时,被保险人或其经销商等代表方已经发现或知晓该产品已有缺陷;
(六)被保险产品用于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七)由石棉、电磁场、霉变、铅毒或其相关问题引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