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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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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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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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专属还清机构投保产品,保障婚庆服务过程中因失误导致新郎新娘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婚礼延迟或摄像数据损毁等事故,保险公司可承担赔偿经济损失。
不保哪些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婚庆服务合同纠纷; 

(七)被保险人提供的服务标准低于婚庆服务合同约定,但第三条第四款所列情形不受此限。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人身伤亡; 

(二)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伴郎或伴娘的财产损失; 

(三) 被保险人在婚庆服务合同以外对新郎、新娘、伴郎或伴娘书面或口头承诺的责任或义务; 

(四)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五) 精神损害赔偿; 

(六) 任何间接损失;

(七)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八)因不可抗力造成婚庆活动被取消或无法正常进行; 

(九)被保险人使用以下化妆品造成的伤害: 

1、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 

2、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化妆品; 

3、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4、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5、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6、非合法企业生产销售的化妆品; 

7、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能造成皮肤过敏的化妆品; 

(十)新郎、新娘因自身体质原因受到化妆品的伤害; 

(十一)因被保险人提供的婚礼拍摄器材的质量问题造成摄影带或照片模糊、无法使用。

范围
暂无说明
谁能保
承办婚庆服务的机构
保哪些

保障婚庆机构在提供婚庆服务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婚庆机构存在过失且依照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法律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新郎、新娘、伴郎或伴娘的人身伤亡,新郎或新娘的财产损失; 

(二)婚庆服务仪式中断或推迟30分钟以上; 

(三)存储卡、摄像数据或照片损毁20%以上且无法补救; 

(四)婚庆机构选择的婚礼场地与婚庆服务合同约定的不符且无法获得新人认可。 

婚庆机构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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