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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提供婚庆服务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被保险人存在过失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新郎、新娘、伴郎或伴娘的人身伤亡,新郎或新娘的财产损失;
(二)婚庆服务仪式中断或推迟30分钟以上;
(三)存储卡、摄像数据或照片损毁20%以上且无法补救;
(四)被保险人选择的婚礼场地与婚庆服务合同约定的不符且无法获得新人认可。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如何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二)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三)在依据本条第(一)、(二)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四)每次事故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每人医疗费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赔偿限额;
(五)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包含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中,且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赔偿限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