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短少,渗漏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以每个油仓作为计算单位)的损失。
(二)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沾污或变质损失。
(三)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桐油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桐油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五)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桐油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港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发现被保险桐油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面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桐油的短少和损失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桐油,应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桐油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对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索赔清单以及上述第四条第(一)至第(三)款所列的各项检验证书。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桐油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桐油的市价跌落或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