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存在下述情况的,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保险人对任何原因产生的责任、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保险船舶的人员配备不当、技术状态、航行区域、用途不符合航行(拖航)规定或货物装载不妥。
定期险和航次险分别按以下方法界定和处理:
1.定期险:除非被保险人能证明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这种不适航情况的存在,否则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按日比例退还已交的未到期的保险费。
2.航次险:只要保险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及其代表、船长利用保险船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或引起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船舶自然磨损、锈蚀、腐烂;
(二)保险船舶在航行中引起水浪击打或拍打他船或他物造成他船、他物的损失;座浅和擦浅。
本款所称座浅系指因落潮或装载引起船舶吸底而座落于水底的现象,擦浅系指在正常航行水域,因航道淤积或水位变化导致船底与河床长期频繁摩擦。
(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及其代表、船长的故意行为,但共同海损和施救行为不在此列;
(四)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五)任何核物质、核材料或核放射、核试验;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在保险期间内,对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机器发生故障造成其本身的损失及费用;
(二)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任何责任、损失和费用,但被拖船为保险船舶的碰撞责任、损失和费用不在此列;
(三)任何污染、防止污染或清理污染;
(四)清除任何残骸和清理港口、码头、航道、可航水域;
(五)任何人员伤亡;
(六)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电缆、桥或在建桥梁及其相关设施;
(七)保险船舶上所载货物;
(八)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的间接损失和间接费用,包括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停航、停业而引起的船员工资、运费、租金等费用和利益损失,任何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损失,水上经济活动损失,沿岸工农业和旅游业的损失等。
除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并收到加交的保险费外,保险人对下列情况造成或引起的损失、责任和费用均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
(二)保险船舶与他船(不包括港口或沿海使用的过驳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靠拢和离开;
(三)保险船舶为拆船或为拆船目的出售的航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