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分全损险和综合险。被保险渔船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的损失,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和本条款规定负责赔
偿。但渔网、渔具只能加保全损险。
1.暴风雨、台风、雷电、流冰、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锅炉或其
他设备爆炸、油管破裂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暴风雨、台风、雷电、流冰、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锅炉或其
他设备爆炸、油管破裂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5.在碰撞事故中,被保险渔船应负责赔偿的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物的损失、延
迟、丧失使用和救助费用,或人身伤害、死亡、生命救助费,但以不超过被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为限;
6.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向第三者追偿所需的费用以及为限制赔偿责任,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进行抗
辩、诉讼所支出的费用。
保险期间最长一年,到期可以续保。起止时间以本保险单中规定为准。本保险单到期时,如果被保险渔船尚在
作业或航行中,或在遇险中,或在避难港、中途港,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本公司,按原订费率比例按月加付保
险费后,本保险继续有效,直到抵达目的港为止。被保险渔船若在保险期内出售或转让,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
申请退保,本保险自被保险渔船出售或转让日终止。
(八)本公司船舶战争条款规定的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加费投保战争险,本公司按船舶战争
险条款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