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船舶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发生污染物排放或泄漏的事故导致下列污染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应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由于污染事故造成该船之外的受害方的财产的直接损失或损害,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由于污染事故造成环境的直接损害,以及为减少污染而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不包括环境损害的利润损失);
(三)为防止被保险船舶面临污染物排放或泄漏后即将出现的危险局面而采取合理施救措施产生的费用;
(四)因服从政府或有关当局为防止或减轻污染发出的命令或指示而造成被保险船舶进一步损失或损害,或由此产生的费用或责任,这种损失、损害、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其他保险处得到赔偿的部分为限;
(五)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并造成污染损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所有无法合理分开的连带责任,但限于本条上述四款与船舶污染有关的责任和费用,且这种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其他保险处得到赔偿的部分为限。
第四条 本条款第三条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对其公司、保险船舶发生变化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事件如实告知,对于保险船舶出售、光船出租;航行区域、技术状况和用途的改变;保险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名称的改变;被征购征用,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否则自上述情况出现时保险合同自动解除。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海事主管机构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制度;按期做好被保险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适拖性;采取有效的预措施,避免或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除经保险人同意并加收保费外,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
(一)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尽力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就上述事故向被保险船舶的船员及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索赔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索赔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如受害方直接向保险人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必须参加诉讼,并协助保险人提供相关资料。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保险人赔偿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本不应赔偿的款项,则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事故报告、事故调查结论、损失清单(公估报告)、船舶相关证书和记录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本公司在60天内进行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赔偿义务。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内战、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
(二)任何核燃料、放射性制品、核废料、核装置或核武器的污染、辐射、泄漏、沾染等产生的责任、损失或费用;
(三)完全由于被保险人和受害方之外的第三方故意造成污染损害的行为;
(四)完全由于负责维护灯塔或其他助航设施的政府或其他当局在履行该职责时的疏忽或其他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污染损害;
(五)完全或部分地是由于遭受损害的人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为所引起,或是由于该人的疏忽所造成的;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七)被保险船舶的故意排放。
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船舶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但采取防止污染损害发生或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而引起的财产损失除外;
(三)任何运费损失、租金损失、租约解除的损失、滞留损失、滞期费、船员工资等损失及相关的费用以及任何利息;
(四)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七)船东或被保险人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
(八)任何船舶险或其他保险承保的责任和费用。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