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修船合同及有关协议规定应由修船厂负责的,由于修船厂的过失而引起的火灾事故、船舶机损等所造成的损失。
2.按修船合同及有关协议规定应由修船厂负责的,由于修船厂的过失导致所承修的船舶在移泊、进出船坞期间,碰撞码头设施、船坞和其他船舶所引起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