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本条款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
(一)在本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建筑或安装工程保险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三)保 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依据。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对应列明 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具体内容请查看详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