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项至第(13)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保险责任”约定的“校园内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和“校园外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
本保险条款“2.4保险责任”约定的“校园内意外医疗保险金”和“校园外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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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校园内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 (1)未约定“校园内和校园外意外身故和伤残共用保险金额”的,保险公司按“校园内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校园内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已约定“校园内和校园外意外身故和伤残共用保险金额”的,保险公司按“校园内和校园外意外身故和伤残共用保险金额”扣除合同项下已经给付的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与“校园内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的较小者给付校园内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校园外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校园外(不包括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 (1)未约定“校园内和校园外意外身故和伤残共用保险金额”的,保险公司按“校园外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校园外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已约定“校园内和校园外意外身故和伤残共用保险金额”的,保险公司按“校园内和校园外意外身故和伤残共用保险金额”扣除合同项下已经给付的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与“校园外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的较小者给付校园外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校园内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校园内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被保险人从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校园内意外医疗保险金。 |
校园外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校园外(不包括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被保险人从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校园外意外医疗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