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附加投保人豁免2019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6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一致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确诊重疾/特定疾病、身故或全残可豁免保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故意自伤;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 (1)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下列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①主险合同; ②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2)若投保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向您返还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 (1)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投保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下列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①主险合同; ②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2)若投保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向您返还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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