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癌症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癌症(指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及约定的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在我们的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保险条款“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
(1)癌症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普通病房(包括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期间,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2)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特殊门诊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
(3)癌症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住院治疗前30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门(急)诊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癌症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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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癌症(指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及约定的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在保险公司的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保险条款“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 (1)癌症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普通病房(包括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期间,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2)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特殊门诊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 (3)癌症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住院治疗前30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门(急)诊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癌症医疗保险金以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疾病观察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
(5)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特需病房、国际部病房、外宾病房、VIP病房、干部病房等或指定医疗机构范围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但本保险条款“急危重病及转院”另有约定的除外;
(6)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职业病;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之外的任何机构购买药品;
(10)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以外的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1)本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8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