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车享无忧保险产品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18-60周岁
投保年龄
20/30/40年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还有车辆出行意外导致的伤残或身故保障,期满可领取满期金。
保险案例

赵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10年交,保40年,年交1728元

保额升:身故/伤残120万

合同生效,即获110万身价,车险首年到期未理赔,身价提升至120万

保住院:20万

①意外住院无免赔额、免赔天数

②每天补贴200元

③单次高达90天

④累计最高1000天

保伤残:120万

按伤残等级1-10,赔付比例10%-100%,最高可达120万

保身故:120万

伤残、身故共享保额,若前期发生伤残,则按减去伤残理赔的余额赔付

满期返:主险+附加险

生存至70周岁,即使有住院、伤残理赔,若未达到满额限制,仍全额返还保费17280元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为40周岁及以下,给付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160%;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为41-60周岁,给付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140%;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为61周岁及以上,给付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车辆出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自驾车或公务车,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车辆出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车辆出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自驾车或公务车,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确定伤残时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车辆出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车辆出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20/30/4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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