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条下述“保障的医疗费用项目及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为“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申请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100%+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外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2)申请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外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60%。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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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内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条下述“保障的医疗费用项目及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为“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以合同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申请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100%+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外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2)申请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外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6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质子重离子治疗产生的费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